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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 共创和谐社会】打击非法集资知识(一)
2017-06-06 10:13:05 字号: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 “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谎话,通过暴利引诱来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把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的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信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这些不法分子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近年,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以下六种典型手法: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或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或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活动,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就不受法律保护。

  六、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有什么特征?

  涉农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业政策,以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违法犯罪。其主要特征包括:

  一是未经依法批准。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同时,非法集资活动还采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实质。如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骗取群众资金。

  二是虚构产业链条。农业领域特别是种养业的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例如借獭兔代养、银狐养殖、芦荟种植、百合花种植等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涉农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代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养代销的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以后给予现金回报;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农业专业合作社平台,背离办社宗旨,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七、林业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目前,林业领域非法集资最主要的形式是“托管造林”。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取的欺骗手段包括:

  1.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2.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3.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业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4.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5.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限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树、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

  6.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的形象;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八、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1.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

  2.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

  3.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这些销售行为的实质,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或者为滚动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表现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公寓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产权式百货商场、产权店铺等。具体宣传形式有:“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等。

  已经以售后包租等方式购房的业主,一旦发现开发商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业主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十、非法集资手段翻新 警方提醒注意防范

  近年来,社会上民间高息借贷的经济纠纷案件频发,犯罪分子往往以投资项目、合伙做生意等可以获取高额回报的项目为诱饵,选择亲戚、朋友、同事借资或融资,最后携款逃跑。对此,路南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慎重对待民间五花八门的非法集资,以免蒙受经济损失。

  现社会上的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目前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通过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此,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慎重对待民间融资,尤其注意不要被高息红利和花言巧语所迷惑,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法人等情况,正确识别是否是非法集资,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集资活动是否得到批准;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绥宁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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